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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 在支持工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规模化、轨道交通、 高端设备、 汽车能源设施、 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 以及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条还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由此,融资租赁表面看是租赁合同,本质上是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业务。笔者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不良债权资产中梳理了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风险点,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提出以下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规范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
(1)因无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如没有租赁设备相匹配的购买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租赁物所有权显著标识、中登网备案登记等);
(2)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缺少租赁设备移交清单、交接记录、租赁设备勘查记录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大致可分为缺乏明确具体或真实存在的租赁物和出卖的租赁物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结果通常导致法院将此类合同纠纷按照民间借贷的关系进行审理。如果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将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产生很大的影响。按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的规定精神,若租赁业务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时,并违反规章规定的,不仅仅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而是直接影响合同效力,较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按上述《九民纪要》的观点,名为融资租赁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九民纪要》第52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的认定,即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实际操作中,出租人的资金往往为银行或其他渠道融资。对于那些自有资金较少、业务不规范出租人,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按照该条规定,如果融资租赁被认定为构成借贷关系,出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来源又非自有资金的,将被受理法院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如何审查资金来源,按《九民纪要》的观点,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将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这对出租人清收债权极为不利。无效的后果就是返还资金和按过错赔偿损失。主合同无效,将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使出租方收回本金产生风险。即便是能够全部收回本金,但出租方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资金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将无法得到弥补,更不用说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很难说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没有责任。因此,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有可能要分担一部分。
二、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建议
根据笔者处理的数起融资租赁案件,完全没有租赁物的合同很少。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更看重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功能,对于租赁物的相关资料如购买合同、发票、清单等资料的保存和移交都不够重视,更没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登记工作。这些,对于日后合同发生纠纷,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交付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我们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订立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建议:
(一)合同及相关函件和有关租赁物交接文件的面签以及印章真实性应核验,从形式上控制法律风险。
1、签订合同前,对项目和融资企业、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除通过当面询问、验证,了解客户真实的经营现状,社会关系、担保能力外,必要时还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采用尽职调查的方式,如到工商、不动产等行政管理登记部门等,现场调取最新权属等登记信息。
2、交易和相关文件订立时,坚持亲历亲为原则。订立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时,出租人务必坚持亲历亲为原则,对承租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以及最新权属(工商)登记信息,以保证签章(拓印)真实性。 若客观情况不允许落实亲历亲为操作,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签的,可酌情采取公证作为风控措施,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 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第三人签字时,特别注意下列书面审查工作:
①明确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的授权具体内容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②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签署相关文本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承诺。
3、客户单位印章真实性核验
(2)建立印模可令单位客户在贵司建立印模,对盖章进行验印;在建模过程中,仍应注意对业务经办人的资格审查。
(3)比照其他文件中的印章令单位客户提供已有文件中的盖章加以比对,最好是单位客户与公权力机关(例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文件。
(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执行对外业务,无须另行授权,其行为代表单位。单位应承担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后果。建议禁止自然人加盖“私章”代替“签字”的行为;其在确定客户身份方面的效力远不如签字或摁印。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转移、交付的注意事项
1.办理租赁物登记时应当明确具体登记租赁物的详情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办理租赁物登记手续时未明确具体租赁物详情,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无证据证明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3.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应取得并保留租赁物的购买发票、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登记权证、产权转移凭证等相关资料。
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未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构成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在存在权利冲突时,可能无法取得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出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并未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根据该法律规定,出租人在受让动产时存在违反交易习惯的情形即可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造成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后果。
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开展,对各级政府和工程总承包人解决大型设施、设备的融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其融资模式的独特性,使其在运用中会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会增加一些增信措施,如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的回购义务、增加保证人或担保人提供物保,约定加速到期等措施,进一步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对于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甚至特许经营权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物等问题,尚待关注和研究。
常见问题:
1、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系统是什么?
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客户)对租赁物件及供应商的选择,出资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承租人租金支付完毕并且履行完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义务之后,有权利行使租赁物件留购的权利。
融资租赁系统:互融云 融资租赁系统是为实现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财务/集成管理要求以及管理信息化目标而倾力打造的一套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和管理的一套信息化软件,可帮助融资租赁公司从最初的客户信息管理出发,涵盖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个流程,通过租前、租期、租后的风险控制,使项目的运作全程都处在严密的系统监控和严格的风险控制之下,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变更,灵活应对。
2、融资租赁系统开发哪家好?
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属于行业知名的综合金融软件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15年金融行业开发经验,旗下的融资租赁系统具备完善的租赁流程和强大的资信评估,支持多种租赁业务模式,系统全程可视化,对接银行征信2.0,配置灵活、完善的监管。
互融云所开发的融资租赁系统从承租人、供应商、政府机构、融资机构、保险公司主体出发,整合整个融资租赁生态价值链。基于互融云业务平台研发,和互融云网贷系统可做到无缝对接,并提供大量的分析和管理功能。软件功能界面操作简单,并提供大量的分析管理报表,真正实现了资金流、业务流、信息流的统一,能够消除企业的信息孤岛,全面提升业务管理质量。
本文标题【融资租赁系统 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履行中的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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