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全国通用)
400-090-3910
上海分部
13911340419
广州分部
13161766437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维护民事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体现的新理念、出现的新规则也带来了新认识、引发了新争议,其中将融资租赁合同归为担保合同引发的讨论尤为激烈。
01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对比发现,相比《物权法》,《民法典》明确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又指哪些呢?
就此,《民法典草案说明》作了解释,“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草案说明》作为重要的立法文件,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解释显然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本意,将融资租赁合同归为担保合同、强调其具有担保功能当无异议。
02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功能的效力分析
基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这一特性,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强担保功能本无疑问。然而继《九民纪要》否定了作为非典型担保的让与担保所有权转移公示后物权变动的效力之后,《民法典》又将融资租赁合同归为非典型担保合同,这就引发了业界的担忧。
《九民纪要》关于让与担保的规范,是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现实生活大量存在,然而认识却存在较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作出的。基于民法一般规定和基本原理,在承认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否定了让与担保所有权转移公示后物权变动的效力,认为其效力仅为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同样作为非典型担保的融资租赁,在《合同法》《民法典》中均有着系统完善的规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存在较大争议的空间。而且作为特别规定,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专门规定的效力显然高于担保合同的一般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作为特别规定,不存在适用担保合同一般规定的空间。
而且,如若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仅视为担保物权,那么《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归还租赁物、自由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等规定亦无从实现。
另外,让与担保中所有权变动是基于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显然《九民纪要》亦无否定法律规定的可能。
因此,融资租赁虽然与让与担保同属于非典型担保,但是担保效力显著不同。让与担保适用担保物权的规定仅享有一般担保功能,而融资租赁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享有强担保功能。
03承租人破产清算时租赁物的属性分析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民法典》仅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被取消,加之融资租赁合同被归为担保合同,两方面因素叠加了引起业界对于租赁物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被纳入破产财产的担忧。
不过,这种担忧显然也是多余的。企业破产法律关系由《企业破产法》予以规范,而《企业破产法》属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的特别法,对破产财产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已有特别法的情况下,无论从立法语言简洁性的角度,还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角度,《民法典》均无强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必要。
此外,从立法背景来看,虽然《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是当时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很不足,企业破产清算时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时有出现,因此之后的《物权法》进一步确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属于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这一规则的强调。而在对融资租赁有了充分认识的今天,这一强调显然已经没有意义。
因此,在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毋庸置疑的前提下,“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虽然没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但此为应有之义,无须赘言。
04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功能的从属性分析
《民法典》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在担保合同之外一般还应当存在一个主合同,或者在主合同内规定担保条款。典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上述特点。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本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有人据此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显然这与立法者的观点相悖,也没有看到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本质。正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从属性的不显著,才体现出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非典型性。
担保合同无论是以独立的形式存在,还是以主合同中担保条款的形式存在,其主要目的均为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因此,关于债权债务的内容即为主合同,关于保障债权实现的内容即为从合同,并不能因为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混合合同,而否定他们的主合同、从合同关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即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关系。虽然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所有权既可以归承租人,也可以归出租人,但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应当归出租人当无疑问。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内容显然具有保障出租人实现债权的功能。据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可以视为主合同,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视为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功能的从属性便一览无遗。事实上,在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典型合同之前,一般也将其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结合体的混合合同。
常见问题:
1、融资租赁公司使用管理系统有什么好处?
例如:互融云所搭建的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从承租人、供应商、政府机构、融资机构、保险公司主体出发,整合整个融资租赁生态价值链。基于互融云业务平台研发,和互融云网贷系统可做到无缝对接,并提供大量的分析和管理功能。软件功能界面操作简单,并提供大量的分析管理报表,真正实现了资金流、业务流、信息流的统一,能够消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信息孤岛,全面提升业务管理质量。
2、公司需要融资租赁软件,哪种的好?
在这里推荐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互融云)旗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系统从承租人、供应商、政府机构、融资机构、保险公司主体出发,整合整个融资租赁生态价值链。基于互融云业务平台研发,和互融云网贷系统可做到无缝对接,并提供大量的分析和管理功能。软件功能界面操作简单,并提供大量的分析管理报表,真正实现了资金流、业务流、信息流的统一,能够消除企业的信息孤岛,全面提升业务管理质量。
本文标题【融资租赁系统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相关问题探究】
链接地址:http://www.hurongsoft.com/article/detail/13463.html 转载请带上链接
了解更多产品信息,详见互融云融资租赁系统专题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