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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系统】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7-21  作者: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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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 223 条、第 228 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 条至第 83 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2、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3、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 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 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6 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 / 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 6 条第 1 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6、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7、是否可向应收账款

 

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8、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 “贴现率” 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9、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10、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1、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

 


 

常见问题:

 

1、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如何方便供应商进行融资?

 

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通过流程对供应商进行授信,通过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查询企业相 关信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可根 据应收账款票据进行放款申请。

 

2、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如何避免同票据多次参与融资的情况?

 

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可接入发票验证等第三方接口,对发票信息进行验真,系统中有 专门的票据管理功能,对票据是否重复进行校验,流程中需要通过中登 网进行登记,保证票据未被多次参与融资。

 

3、再保理流程复杂,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如何快速进行再保理流程审批?

 

再保理是为了解决保理商资金周转的问题,互融云保理业务系统 配有再保理流程,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资金方,可直接对接资金方平台,快速完成再保理业务的办理

 

本文标题【保理系统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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