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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这一段时间一直不安静。监管细则的出台,已经刮起了大风,大家正在等待着具体要求的落地。而有市场传言称,管理层不但对资金存管作出要求,即将出台的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单个借款主体的借款上限也会做出规定,这个消息一传出来,引起了更多争议。
该传闻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个“借款限额”的传闻如果实施,对行业的影响将相当深远。其影响可以从从正、反两面来谈!
一、限额规定的正反面影响
首先,积极的一面是,国家已经开始对网贷行业进行监管、规范了。这个行业一直是个比较尴尬的行业,类似于早年的“私募业”,P2P几年时间迅猛发展到9000多亿的行业体量,现在连个监管文件、监管部门都没有。正是因为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才会出现那么多“滥竽充数”的骗子企业出现,为祸市场,这些人弄坏了整个市场的口碑,若不及时出台监管政策,整个行业都不会有好的明天!所以,我们从内心支持国家的监管,支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金融!但是,具体这个“借款限额”的传闻如果实施,不良影响会更多,需要仔细考虑。
这种管理方式是较原始、粗暴的;我国的金融业从来都是轻监管、重准入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行业,太需要监管部门认真研究行业特点及监管方式,切不可搞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否则整个行业的发展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举例来说,一家企业在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银行会根据借款企业的资质、借款用途、抵押物价值、担保人等情况核定总授信金额,即借款总限额。或者,个人申请银行信用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过往信用情况,核批一个信用额度,在额度内消费或提现。但是设定信贷限额这事是应该企业行为,为什么要通过行政命令来约束?真正需要管控的是进入这个行业的人的从业资质及企业的经营动态!
第二,导致贡献就业最多的中小企业又成了无金融覆盖的区域。
这几年,实业经济情况非常不好,银行体系对于中小企业几乎都是拒之门外的;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间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迅速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空白。P2P这个行业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崛起的:由于互联网的影响,很多传统金融行业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都阳光化了。而以前民间金融中年化30%~40%的利率收费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深远影响现在已将到年化20%以下。像陆金所、宜信等大的互金企业,大规模进入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直接把各地的平均借款利率普遍拉低10~20个百分点。
而传统的小贷公司,由于高启的人力资源成本及过高的运营成本,无法提供较低利率的信贷资金,绝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干小贷公司的事(都在做大额民间借贷等)。所以非银行体系金融的空白真正得到有效填补正是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这几年!如果按照“监管意见稿”传闻所言,势必要将互联网金融企业逼入小微贷款及消费信贷这个层面,那真正中国市场的中小企业又成了无人覆盖的区域。银行信贷不爱,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成本太高无法提供较低的信贷资金,而真正能够干这个活的互联网企业又被逼离这个行业,对于本就水深火热的中国的实体行业来说,又会是一场灾难!
很现实的情况是,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之下,人民币20万对于借款人是工薪阶层,用于一般个人消费支出而言,比如装修、买车、置办婚礼等是足够的;对于借款人是个体工商户,用于商户经营支出,则显得杯水车薪。同样的情况,人民币100万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一线城市企业,则可能只能满足小微型企业的日常经营需求,但对于国内融资需求最大的几千万中小型企业而言,则意义不大。企业在发展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需要改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争取更多的订单,而这对资金的需求将是递增的,很难想象企业如何凭借小投入,而产生大收益?
二、关于借款限额的细则,两点实施建议
笔者觉得,既然这是个指引,就说明在指引正式出台后,还需要相应地制定细则。至于细则如何制定,不妨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按借款类型是信用借款还是抵押借款区分。信用借款可设置借款余额上限人民币20万,毕竟信用借款是凭信用申请的借款,在我国目前征信体系还不完备与开放的条件下,适当设置是可以起到缓冲潜在风险的作用。抵押借款,可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市场价值来综合测评其可申请的借款余额上限。
平台可参照银行做法,对抵押物按市场估值进行一定比率折算抵押价值。比方说,借款人提供一套深圳的房产抵押,根据深圳链家研究院监测(2016/8/15),深圳目前全市二手房放盘均价为人民币60,646元/㎡,一套80平方米的房产市场估值就达483万,若以此为抵押物申请借款人民币20万,估计没有多少个借款人愿意。若按80%计算,借款人至少应可借386万,这才是合理的借款余额上限。
第二,根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设置单一借款主体借款余额上限。由于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客户群等都不尽一样,行政性地一刀切政策略显不妥。就设置借款限额这个规定,可根据每个平台的资本规模来相应制定各自的单个借款主体的借款限额。具体可以参照以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方式,贵定其杠杆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倍。这样,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可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变相地人为调整这个限额。而现在这种设置方法对正规经营而业务方向不在小微贷和消费贷的平台企业将会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不管出台何种指引或办法,从正面来看,说明国家是正视和支持互联网金融这门新兴行业的发展,希望让从业人员和参与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努力为行业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而作为从业者,也更希望监管部门能更深入的了解行业特性,更细致的制定监管细则,保护这个行业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同时能为中国实体经济的重新崛起及消费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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