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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意料之中和意料之外

发布时间:2016-08-25  作者:金融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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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从《暂行办法》细则来看,更多是从P2P对于金融的意义及现状来考虑。限额有利于防范行业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符合监管层对于P2P进行小微融资的设定与期待,同时也会使平台资产端的分散度增加。


历时一年多,因政策难料而惴惴不安的P2P行业,终于在8月24日下午迎来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这也意味着,以往关于监管的种种猜测和不安都将成为历史。


一切都在预料之中,但这一次稍让小编预料之外的是,《暂行办法》比预想中来得更加猛烈,可以说超过之前行业的预期。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网贷行业又将迎来残酷的洗牌。


意料之中


1、政策的出台是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P2P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行业,以后做很多事情都可以名正言顺,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即使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P2P行业及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大的利好。


2、P2P平台必须坚持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在去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就重申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事实上,信息中介的明确并非会害P2P平台丢失饭碗,反而是监管层对P2P行业的保护。一方面,早期有非常多的平台钻监管之空,假借P2P之名变相吸纳资金,伤害了大批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行业风评每况愈下。另一方面,P2P信息中介身份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导致越来越多的平台越俎代庖地从事资金存贷业务,因此不得不承担兜底等传统金融业的责任,这个“瓷器活”对于没有“金刚钻”的P2P平台而言实在是一个重担,回望行业发展历程,光是因“兜底”而死的P2P平台就不计其数。


3、文件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一词,这一点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常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由此可见,监管层非常有智慧,并且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


4、从监管细则来看,把P2P行业的定位、模式、业务和规范都做了梳理,算是给行业指明了一个努力的方向,能看出监管架构希望P2P行业趋向普惠金融的定位。


5、不管是最早的《指导意见》,还是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乃至8月24下午的《办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平台应对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而这条万年不变的“铁律”也反映了监管层对P2P行业资金存管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折射了行业的骇人乱象:由于资金监管不到位,擅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私自设立资金池、自融自用的P2P平台比比皆是,严重阻碍了行业的有序发展。


意料之外


1、《办法》中首次划定了P2P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同一网贷平台上,同一自然人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看似严苛的新规背后,却指明了P2P行业的终极方向——业务小额化。


虽然小微金融不足以代表普惠金融,但传统金融的大额、高门槛注定了其只能辐射部分人群,从这一层面来说,金融要想实现普惠,势必是要走小额道路。


为此,监管层明令限制P2P平台的大单业务,将其扭转回小额业务上来。新规实行,以往涉及房产、赎楼、票据、企业、政信的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而个人信用贷、车贷、消费金融等业务似乎迎来了政策春天,从项目的平均借款额度上看,个人借贷规模最小,参考信用贷起家的拍拍贷,其项目大多在1000-3万之间;而车贷业务平均借款最低的不到6万,最高不超过10万;而消费金融则更能体现小额特征了。


2、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由于行业内部对信披体系缺乏必要认识,再加之监管乏力,P2P行业的信披体系普遍松散无章,因此行业并不能够从根源上对风险进行防范。如今《办法》正式明确了信披意义,对于整个行业的透明发展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推进意义。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来阐述了监管对P2P平台信披的基本要求,而信披标准的制度化,一方面能够有效压缩平台的造假空间,那些习惯在项目上做手脚的自融、假标平台会被监管率先踢出局。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改善投资人与平台的关系。长期以来,P2P行业的投资人与平台总是处在关系失衡的两个对立面上,由于投资环境的畸形,平台往往需要单方面承担所有风险,如有意外,投资人便将责任归咎于平台。在P2P行业实现充分信披后,投资人与平台能够发展为“利益共同体”,平台为投资人提供项目并进行充分信披,投资人依据自身情况对项目进行最后筛选并决定是否投资,双方责任有了相对明确的划分,二者关系也会趋于良性。


3、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

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一条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其实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几类被禁止从事的业务形态在此前的网贷行业中并不少见,其中比较广泛常见的是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这一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另外加上对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的影响,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采用了负面清单的方式来制定规则,这样既划出了网贷业务边界,又能有效保护网贷行业金融科技创新。


4、网贷机构未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


《暂时办法》表示,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可以看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予以受理,这种备案制减少了网贷平台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


5、再次明确了网贷机构的银行资金存管要求。

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事实上,截至2016年6月底有100多家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签约率不及全部正常运营平台的5%,真正实现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54家,另外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的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接下来,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有将近95%的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中还有一个最大的看点:信息披露要求放松,《暂行办法》删掉具体指标。


对比《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在8月24日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在第五章信息披露中,把《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披露的借款人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不作明确要求。同时,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贷机构披露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在《暂行办法》中对这些具体的指标也不作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作为网贷系统专业开发商互融云表示,意料之中也好,意料之外也罢,对待过去半年的行业震荡,伴随着去泡沫化之后,是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地方政府政策的逐步明晰,随着监管的深入和行业的自我净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质差、风控能力弱、背景不强的平台逐步退出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我们有理由相信,《暂行办法》整体上对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利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包容和鼓励。这是里程碑式的事件,它标志着网贷行业正式结束了野蛮式发展、进入监管合规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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