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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盘交易】微交易入市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8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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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金德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金属现货交易及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金属交易业务”),加强入市交易资格和行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属交易业务中各交易参与方的入市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的金属交易业务,包括客户与综合类会员之间的交易、结算类会员与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之间的交易。金属交易业务中直接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入方和卖出方统称为交易参与方。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及协议规定,对金属交易业务中的各交易参与方的入市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资格取得


第四条 各交易参与方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后,方可从事金属交易业务。


综合类会员、结算类会员、产业类会员及客户可以申请入市交易资格,但经纪类会员及服务类会员不得申请入市交易资格。


第五条 会员申请入市交易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


(二)会员在交易中心指定清算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并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三)会员配备满足业务需求并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四)会员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不低于规定数额的交易准备金;


(五)会员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及相关附件;


(六)会员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完成其他必要的入市交易准备工作;


(七)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市交易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八)交易中心对会员进行入市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按统一的编码规则对会员进行编号,并激活会员交易账户,会员取得交易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会员应按照交易中心要求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另行提出申请。


会员应就其入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客户申请入市交易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客户按要求直接或在经纪类会员协助下向综合类会员申请办理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取得交易账号及密码。客户可通过会员柜台、网络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开户;


(二)客户在交易中心指定清算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并办理资金存管业务;


(三)客户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不低于规定数额的交易准备金;


(四)客户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完成其他必要的开户和入市交易准备工作;


(五)客户下载安装并登录交易软件客户端,提交入市交易申请;


(六)综合类会员审核客户开户资料及入市交易申请。符合要求的,为客户完成开户手续,并将客户的开户、入市交易申请资料及会员审核意见提交给交易中心存档;


综合类会员应对客户开户资料及入市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交易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中心确认客户已与综合类会员完成开户手续后,客户可登录交易软件客户端签署入市交易协议,申请激活客户交易账户,取得入市交易资格。


第七条 交易中心推行电子化申请,为会员或客户的入市交易申请提供便利条件。除签署书面协议方式外,会员或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入市交易申请或《入市交易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经交易中心同意并激活会员或客户交易账户的,视为合同成立。


交易中心同意会员或客户入市交易,不构成任何对会员或客户业务能力、履约能力或偿债能力的暗示、承诺或担保,亦不对会员或客户参与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第三章 交易资格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转让其会员资格的,转让方丧失入市交易资格,受让方应按本办法重新提出入市交易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入市交易资格。入市交易资格不得转让或继承。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会员或客户暂停交易资格。


本办法所称暂停交易资格,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间内,禁止会员或客户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全部活动。
第十条 交易中心决定对会员或客户暂停交易资格的,自交易中心以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会员或客户时生效。暂停交易资格的情形消失的,交易中心可以主动或者应会员或客户的申请恢复其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在被暂停交易资格期间,对于客户发出的买入或卖出交易指令,直接以综合类会员被动下单方式由与其签约的结算类会员承接客户下单并实施交易,具体按照《综合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规则(2014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算类会员在被暂停交易资格期间,与其签约的综合类会员可向与其签约的下一顺位结算类会员下单并实施交易,具体按照《综合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规则(2014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对会员或客户实施终止交易资格。


本办法所称终止交易资格,是指自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禁止会员或客户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全部活动。
交易中心对会员或客户实施终止交易资格,自交易中心以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会员或客户时生效。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或客户实施终止交易资格的,视为同时解除与会员或客户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


第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同时终止交易资格。


客户申请销户或因情况变化,导致客户不再具备开户条件的,与其签约的综合类会员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终止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被终止交易资格的,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内按顺序完成如下事项:


(一)与各方终止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协议;


(二)结清与交易中心、会员或客户相关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和资金清算账户的解约手续;


(五)退还各种交易设施;


(六)完成交易中心认为应当由其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被终止交易资格的,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与其签约的客户可以自行选择转户(转与其他综合类会员签约开户)或销户。


会员因被终止交易资格导致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的,由会员自行解决;造成客户损失的,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金属交易业务中各交易参与方应当自愿参与交易,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各交易参与方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性。


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有义务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告知客户。


各交易参与方应当充分理解、同意和接受交易中心的现有及将来制定、修订或颁布的相关规则制度,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则制度及协议安排,为各交易参与方之间的金属交易业务提供服务和支持,不承担金属交易业务的法律后果。


各交易参与方应理解和同意,交易中心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会员或客户作为交易中心的代理人参与交易,并且交易中心不作为任何交易参与方的代理人参与交易。


第二十条 综合类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应遵守交易中心《产品交易规则(2014版)》、其他交易产品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制度。


结算类会员与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应遵守交易中心《产品交易规则(2014版)》、《综合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规则(2014版)》、其他交易产品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与客户之间以要约和承诺方式成立合同,但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类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的报价管理规则及发布的中间指导价,综合其自身的现货存量或需求量,报出买入及/或卖出价格。会员的报价视为要约。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类会员进行贵金属交易。客户一旦按规定要求响应综合类会员报价并向综合类会员提交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指令(下单),即视为对综合类会员要约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各交易参与方应当以合理、正确的方式使用交易系统,完全理解和掌握交易系统的使用说明和要求,妥善管理相关密码,并对其使用、操作交易系统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金制度、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最大持仓限额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交易中心现货交割制度、资金和结算管理制度等其他规则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金属交易业务中,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会员资格和交易资格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冒用交易中心的名义或以交易中心授权的名义招揽客户或开展业务;


(三)窃取客户交易账户密码或者非法侵入客户交易账户进行操作,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非法侵占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产,或者以其他会员或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损害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五)违反规定委托其他非会员单位或者非本单位人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实施交易等活动;


(六)指令不具有广东金德金属交易中心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拓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操作交易系统或执行其他金属交易业务;


(七)对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中,对金属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代客操盘、代客理财、变相融资、承诺收益等方式开展业务,或者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直接进入客户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操作和代替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者以做出保底承诺等方式招揽、引诱客户参与交易;


(九)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会员收取额外的交易费用或服务费用,或者以分享客户亏损、共享交易收益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招揽、引诱客户参与交易;


(十)拒不执行交易中心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


(十一)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或者相关协议规定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属交易业务中,客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交易资格或交易业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将客户交易账户、资金清算账户等交由会员或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或者全权委托会员或其工作人员直接进入客户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操作和代替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三)接受会员以代客操盘、代客理财、变相融资、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参与交易;


(四)拒不执行交易中心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


(五)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或者相关协议规定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和职责要求,对交易市场或者特定的交易参与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一)调整开市或收市时间;


(二)暂停市场交易;


(三)暂停报价;


(四)调整点差;


(五)调整手续费率;


(六)调整滞纳金率;


(七)调整现货交割的服务费率;


(八)调整交易准备金标准;


(九)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


(十)限期转让;


(十一)强制转让;


(十二)限制入金或出金;


(十三)限制开户或销户;


(十四)限制买入或卖出;


(十五)撤销交易;


(十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管理或干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形时,为防范交易风险出现或扩大,交易中心可以直接决定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在各交易参与方发生违规行为时,交易中心在对违规方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或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对市场产生进一步影响,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采取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自交易中心以系统公告、短信、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会员或客户时生效。


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实施期间,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需要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相关情形消失的,交易中心可以主动或者应会员或客户的申请解除限制或干预交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或结算类会员被采取限制交易的管理措施时,如造成客户或会员交易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比照暂停交易资格的处理方式执行。


第六章 责任和投诉


第三十条 各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配合和服从交易中心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拒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4版)》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应建立客服中心,安排专人或专岗受理客户投诉,对外公布服务热线,保障24小时受理客户的各项诉求。综合类会员对客户的投诉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将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客户投诉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处理,超过3人(含3人)及以上投诉事项、纠纷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及诉讼的必须书面向交易中心报备。会员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交易中心有权直接处理客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 各交易参与方认为交易中心对其交易资格或交易行为的管理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经交易中心复核后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各交易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或相关规则制度对其采取的交易资格或交易行为的管理措施而对交易中心主张权利、索赔或要求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入市交易管理的相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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