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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不宜过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12  作者:金融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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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因为文件的大多数内容,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似,并未引起过多关注和讨论,这次最受瞩目的内容就是关于借款人限额的内容。整体来说,这个话题引发了媒体普遍的关注和讨论,引起了从业者的普遍彷徨,也引起了投资者的普遍恐慌。


网贷行业眼看着从一个实验性的项目发展为一个巨大的行业,中国的老百姓投资渠道太少了,除了房子和股市,网贷的长期回报率是非常出色和稳定的,所以我对这个行业带有深深的爱,希望这个有效的投资渠道能够发展的越来越健康。


具体谈这个条目的合规性之前,这个发展了多年的网贷行业,到底是对社会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到底应该被扶持还是应该被打压。
一般我们见诸报端,看到的总是P2P又出了什么大案,又有多少人被骗数亿,又有倒闭了几百个平台,在很多人的印象里,P2P似乎已经成了高风险资产的代名词。(注:本文中,P2P和网贷均指同一模式,因为在社会和公众大多数人的常识里,P2P只是网贷的英文缩写代称,并不清楚中国几乎不存在P2P的这个现实。)


其实,我们首先应该将纯粹的诈骗案例损失剔除网贷行业损失的范畴,因为骗子总是会跟着时代的热点走,冒充当时最受追捧的产品。大量的P2P诈骗案例,行骗者并不是真正的行业从业者,所以这不是P2P业者本身的错误,而是监管和司法方面工作的不到位。


我们可以看到,在行业初期P2P的影响里还非常之小,全行业每年只有几个亿的交易额,当时除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就是民间借贷,资金成本非常之高。我列举的借款人年化资金成本60%以上绝不夸张,50-70%是比较普遍的价格,而当时民间借贷最极端的时候有月息10%,而且是砍头息的方式,实际资金成本年化100-150%。


随着网贷行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在每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万亿,待收规模也达到了6000亿,而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已经全面下降到年化20-30%这样的区间,民间小微企业的资金成本整整降低了年化30%以上,而同期银行利率只下降了年化2.5%左右。这样的成就,是传统金融机构永远无法做到的,如果能行,那么是不会出现之前的恐怖高利贷行情的。畸高的利率价格,正是因为这部分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而形成的。


预计再过五年左右,用网贷方式借款,实际资金成本会降低到15%以下,这将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可以让融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资金成本范围。而整个网贷行业余额,也会发展到5-10万亿这样的体量,真正成为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主力军,惠及更多的小微群体。


而享受到普惠金融的另一端,理财大众来说,早期吃螃蟹者确实获取过较高的收益,但是行业不规范的阶段倒闭率非常高,损失也是很大的,实际资金收益率并非暴利。随着监管的加强,规范性不断提高,名义收益率虽然降低,但是实际资金收益率却更有保障。即使到了若干年以后,相信至少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倍的收益率也是可以保障的,轻松跑赢通胀,帮助普通人更好的守护财富。


有人说这个行业太多陷阱,其实监管部门所鼓励的纯线上平台来讲,如果我们剔除了纯恶意诈骗的案例。正常经营的平台每年出现的问题资金大概30-50亿之间,对于一个待收余额6000亿,保守按年化12%,年产生720亿投资收益的产业来说,完全是可覆盖损失和健康发展的。


谈过了网贷行业对社会的积极贡献,我们才能开始聊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定位。


2015年7月18日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使用的定语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定语是“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行业的态度是非常清晰的,即首先定性这是个值得发展的行业,关键是要通过管理和引导,更健康的发展,绝对不存在打压。说明监管层也是非常清晰的看到了这个行业作为传统银行业的补充所发挥的积极社会作用。


这次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首先说就是对行业的肯定,是给网贷行业一个合法的基础,这是一个重大利好,遗憾的是却被很多不负责任的媒体解读为高压监管,行业末路……


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条款其实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描述,这次就是列出了更具体的标准和条款,大多数都是在经过一年多的整改中,很多平台已经做到了的,并不具有很强的施压性。底线监管、事中事后原则,也表达出监管层希望轻度监管,给行业保留更多创新空间的态度。


最终媒体焦点集中在了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限额的条款上。因为之前在任何文件或行业交流会中,都没有提及过,而且确实过于苛刻,成为媒体和社会舆论主要的讨论和质疑点,甚至有猜测是主打纯小微借款的企业有推手行为,否则不会出现的如此突然。


我们来看一下这部分的全文: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目前看,此条款的规定,与当前的市场运行情况是极度不匹配的。大概只有纯做个人信用消费贷的平台可以符合要求。但是我们知道,中国目前庞大的网贷行业中,主要的借款人,不管他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企业名义来借款,其实都是小微企业进行借款。


因为普遍来讲,中国人还是不太接受借钱消费这种理念的,尤其是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下。真正的网贷借款人,都是小企业主,个人名义只是希望流程更加简便,这是真正的行业现状。


从资金提供方来讲,即使明知道是经营借款需求,也更愿意接受个人借款手续的申请,因为这样更容易做风控和贷后,还款保障更高。若必须走企业手续才能拿到更高的额度,只能导致行业的整体坏账率暴增。


其次是额度定的过低,远远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实际用款需求。其实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现有的银行信用卡体系已经服务比较充分,而蚂蚁金服的借呗等产品也提供了上限可达30万的个人消费借款。


网贷行业真正有作为的,就是小微企业方向,而在这个领域,20-100万可谓杯水车薪,只能是逼借款人和平台阴奉阳违,搞出一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解决方案。例如一个借款需求,多找几个借款人来走手续,又比如,一个借款人,找几个兄弟平台一起做,仍然可以给到他上限额度,平台开始形成小团体,帮派化。


而这样,这对于监管层追求的信息真实、有效监控又背道而驰了,岂不是缘木求鱼?总之,不合理的规范绝对不会扼死行业的发展,只能是不会得到健康的执行。


在这里,行业内专业提供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互融云通过多年对网贷行业的了解,给监管层一些建议


1.不要区分一个借款人在单一平台和多平台的总额,即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平台20万,多平台100万,改为同一个自然人在一个平台或多个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这样的设置。这更接近与目前平台之间无数据互通的实际情况,更能得到真实执行。


同理,对于企业借款人方面,设置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最直接的,限额是否可以提高,比如提高到个人500万,企业1000万这样的门槛,这样基本可以覆盖绝大多数的借款需求。其实这个规模的借款,都属于传统银行的补充业务,是可以覆盖更多需要金融服务的人群,不存在竞争问题。


这条建议中,建议个人提高较多的原因是,例如房产抵押,一线城市一套就远超这个额度,几十万几乎就是把这个产品类型直接扼死。
而且之前也说过,实际上不应该太过明显的区分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都是企业,为何不鼓励更容易做风控的个人借款模式?


3.可以规定,单一平台的大小单比例,例如100万以下的借款应占总余额的不低于50%,500万以下不能低于70%,类似这样的要求。我们都知道,小单的特点是风险分散,不会给一个平台带来集中兑付的压力,平台的系统风险较低。但是其利润过低,也最终会导致行业无法盈利最终产生债务危机。以大比例的小微业务形成风险垫,以少量的中等业务提高利润率,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提供P2P网贷系统的互融云还建议官方和媒体都能从解读方面切勿过度,理性看待暂行管理办法并不是最终规则,仍有调整空间。共同安抚公众心态,以防止盲目恐慌造成大规模抽贷引起不必要的行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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