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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互联网小贷

发布时间:2016-10-25  作者:蓝鲸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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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互融云互联网小贷系统产品经理了解,互联网金融下一步的合规性方面,各个平台都处于摸索阶段,而申请互联网小贷的牌照可能是一种解决途径。值得一提的目前仅有极少监管文件和地方政策对互联网小贷有过相关规定,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飒针对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及资质申请写了一篇专栏文章。


以下是肖飒律师《一文读懂互联网小贷》节选:


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互联网小贷”)的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称“《十部委指导意见》”)“(八)网络借贷” 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除此之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规范性文件。


因此,我们理解,要成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应当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还应当遵守公司注册地政府或金融局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规定。本文拟简要介绍现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定,并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对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监管及资质申请进行初步梳理。


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概述


(一)小额贷款业务现行监管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监管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指导意见》实施后,各省级政府纷纷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制订了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性文件,该等文件关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规定,基本上与《指导意见》内容一致。省级政府授权省级金融办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为:


1、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2号


2、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仅部分举例)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


(2)《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2〕277号)


(5)《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


(7)《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8)《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


(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


3、关于《指导意见》与地方性规定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监管,省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省金融办颁布的监管小额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优先于《指导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互联网小贷规范性文件


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导意见》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重庆、江西赣州、海南等省或省级市,上述试点省、市多出台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小贷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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