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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网络小贷清理整顿要求做出安排。《通知》主要从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统筹监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专业开发互联网小贷系统的互融云看来,《通知》将规范“现金贷”业务的发展,有利于网络小贷业务回归普惠金融本源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抗风险能力增强,行业将告别业务粗放式发展的模式,进入到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
伴随我国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现金贷”业务发展迅猛,风险也快速集聚。
“现金贷”,为针对消费者的一种短期小额的现金借贷行为。根据是否有消费场景划分,消费贷款可分为有消费场景的消费贷款和现金贷两类。国内“现金贷”发放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下持牌机构,也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P2P借款、现金贷平台等非持牌机构。
监管层明确定性“现金贷”业务,统一机构设立标准、资金来源和业务规范,延续了金融体系降杠杆、防风险的监管思路,有利于实现对网络小贷的全面风险管理。
强监管助推“现金贷”回归消费信贷的实质,利于行业风险抵补能力的提高,推动行业由粗放式发展的模式进入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属地管理”的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督、审批网络小贷业务。同时,由于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发挥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另一方面,同样面临有效监管不足。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均需要根据规定计提准备金。由于网络小贷公司监管方面的不足,一直以来都存在风险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问题,其主要依赖资本抵御非预期损失。网络小贷公司“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的循环扩张模式,使得资本存在较大“水分”,导致整个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通知》通过统一明确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的分子标准来挤掉“水分”,虽然对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有利于行业风险抵补能力的提高。同时,由于目前放开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限制的文件尚未出台,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将迎来增资潮。
针对利率畸高的问题,《通知》指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规定利率,也将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过去由于“现金贷”业务“高收益-高风险”的经营模式,使得双方的信用关系极为脆弱,行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此次明确利率标准,相当于打破了之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在适当的利率水平下,网络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客户的审查、风险内控等来降低风险损失率,意味着行业将从粗放式发展的年代进入到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另外,由于《通知》主要是对当前“现金贷”业务不合规方面的规范和整顿,后续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仍有待明确。
《通知》实施后,一方面,网络小贷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银行零售贷款规模将出现调整;另一方面,在监管引导行业回归普惠金融本源下,拥有较强零售信贷业务能力的银行将有望受益。
《通知》规定,网络小贷公司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即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不能实现监管出表,从而对以ABS融资为主的大型互金企业影响较大,网络小贷公司需要通过增资和逐步降低新增ABS规模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从存量ABS来看,相关基础资产停止发放或使得以循环购买结构为主的部分ABS产品面临一定的循环购买资产不足的风险,产品或提前进入摊还期,产品市场规模将下降。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与“现金贷”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助贷”模式,主要是由“现金贷”公司获客并提供担保或兜底回购,银行直接放款,甚至部分银行直接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表面上看,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小,但由于提供担保或回购的公司自身增信能力有限,其实际风险缓释有效性较弱。
银行同时也通过购买平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参与到“现金贷”业务。《通知》的落地,意味着银行通过购买相关产品为网络小贷公司进行“输血”模式将不复存在,资产短期将面临一定的配置压力。但在借贷需求较为刚性的背景下,回归本源的银行“助贷”业务将有望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具备较强授信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和普惠金融数据支持的银行将有望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