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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扶持推动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积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昨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扶持推动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积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根据《意见》,厦门市不仅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很多业务限制,更明确了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
小额贷款公司可全市“揽活”
根据《意见》,厦门市在有效监管下促发展,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经营区域、经营范围、单户余额、融资渠道及杠杆率等方面的限制,并优先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
其中,《意见》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超越注册地所在区开展业务。举例来说,原来思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为思明区内的客户服务,现在则可以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全市。
在业务范围方面,今后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向小微企业贷款外,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市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务性融资工具,对厦门市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债转股。
此外,《意见》还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提高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新企业奖励封顶2000万元
新出台的《意见》多措施扶持发展。对在厦门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填补了此前在落户优惠方面的政策空白。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实施业务风险补助、上市补助、发债补助和企业信用评级补助。
其中,《意见》明确对在厦门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3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意见》还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给予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不超过0.3%予以风险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厦门市共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26.18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42.09亿元。
附《意见》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促其更有效地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设立
(一)放宽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注册资本金达4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可放宽至50%(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5%,且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允许试点设立专营性机构。允许试点设立服务于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的专营性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的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发起设立专营性小额贷款公司。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主发起人设立机构。除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外,鼓励符合主发起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在厦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境内上市公司;二是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融资性功能业务等从业经验的境内企业、境外金融机构;三是具有融资性功能的境外机构。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业务发展
(四)放宽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超越注册地所在区开展业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厦门市以外的地区开展业务。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福建自贸区其他片区开展业务。
(五)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以下业务:一是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市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务性融资工具;二是对本市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债转股。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
(六)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以下方式融入资金:一是行业间同业拆借;二是在资本市场上市;三是发行债券;四是资产证券化。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支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境外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从境外融入资金。
(七)提高单户贷款余额的上限要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
(八)鼓励开展机构间合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开展业务合作与产品创新,根据企业不同特点与需求,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九)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参加企业信用评级,有关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评、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重要参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享受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数据,共同维护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不断完善征信系统服务。
(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业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司法保障等方面与本市其他金融业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三、奖励与补贴
(十一)落户奖励。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并实际开展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3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上奖励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2年内申请,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实际发放贷款的1%。
(十二)业务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对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不超过0.3%予以风险补偿。
(十三)上市补助。小额贷款公司拟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的,可享受上市企业“绿色通道”待遇。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或在“新三板”挂牌且成功交易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上市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并按照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十四)发债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财政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高过80万元。
(十五)企业信用评级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一年后主动参加企业信用评级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在其完成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后拨付。
四、培训交流
(十六)鼓励行业培训与交流。鼓励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鼓励开展机构、行业间交流活动。
五、其他规定
(十七)同一小额贷款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不同政策或其他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十八)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本意见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确保本意见实施。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厦门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印发
以上内容根据厦门日报、厦门政府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