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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公安于5月31日凌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鹅城”通报了e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最新情况,并正式对“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法人代表简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在仅三四百字的案件通报中,惠城公安提到了e速贷的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最后呼吁“请广大e速贷投资人迅速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那e速贷在经营情况中到底涉嫌触犯了哪些法律或规定了?
去年底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更早的《公司法》、《刑法》等,供e速贷投资人、P2P投资者及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参考。
一
通报中表示:“简某经营的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打着网络P2P旗号,其实以自融、设立资金池、发虚假标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共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
涉及法律《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专家点评:
假标、自融、线下、资金池,是互联网金融的四大毒瘤,一般违规平台都是同时具备全部四种。
2015年7月18日公布的《意见》俨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里的《宪法》。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金意见只是国家政策,并非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意见》中第8条定义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目前P2P行业中,绝大部分公司均没有小额贷款公司等传统金融牌照,应遵守前者个体网络借贷的规定,包括坚持平台功能、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非法集资等。
而在2015年12月28日公布的《办法》第十条中,进一步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细化到12条禁止行为,包括: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外,《办法》在第16条中首次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另外还包括必须由银行托管、全方位的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最后还给到了18个月的整改期。
在《意见》和《办法》严格标准下,彼时就有声音称没有平台可以完全符合监管的要求,而此次e速贷被查后,也有人表示按照这个执法标准,超过一半以上的平台都要被查。
二
通报中表示:“自2010年9月成立广东汇融投资公司以来,该公司除了非法吸存和放贷,基本没有合法营利收入的业务,处于长期亏损状态,公司主要依靠不停吸收新加入投资者本金的方式来维持公司运作。简某及部分公司股东主要依靠私自发卖公司股份等方式吸取资金池数亿元现金。”
涉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专家点评:
e速贷主要犯法之处在于“私自”发卖公司股份,在《新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有明确表述。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资料显示,e速贷股东数量多达81个,且都为个人。
部分P2P平台在出现兑付困难后,没办法兜底,又不想沦落到跑路,便提出“债转股”这种方式,即平台欠投资人的钱当做投资人对平台或者平台关联公司入股。这样一来,投资人由债权人变为股东,由拿利息变成按股分红。
有律师指出,从长远看,这种方式解决不了平台的实际问题,但是作为过渡性的应急措施也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但是,如果投资人同意将债权转股权了,公司若倒闭后,再想以债权作为主张依据要回自己的钱是无法实现的。比如投资人原来投了20万元,转为股东之后就没法要回这20万了,因为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了,只能通过公司法中规定的清算、股权转让等渠道去解决。目前法律规定债转股不能超过200人,否则将涉嫌非法集资,有限公司甚至都不能超过50名股东。
因此,惠州警方可能发现e速贷在经营过程中,违规使用债转股等方式做逾期后的应急措施,又触犯到《新公司法》中违规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三
通报中表示:“其中部分资金被简某及家人私自占有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有部分资金被简不入公司帐目私自拿走不明去向;有部分资金被挪到简某亲戚名下进行放贷收不回来;有部分资金被简用于购买高档小汽车、豪宅、写字楼等归于自己及妻子名下;还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和股东分红。”
涉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专家点评:
从案件通报上来看,e速贷负责人简某非但利用了资金池的模式来运作P2P平台,甚至还挪用资金,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平常人们口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都按《刑法》中以下3中情况来宣判: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惠州警方对e速贷负责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执行逮捕”这样的表述来看,事件终究已经定性,未来也大概率以上述分析的结果来判决。
据第一财经报道,5月30日下午上海各个区县的分管副区长都到市里开过动员会了,下个月开始摸底排查任务就要落到区县进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平台排查,拟定的期限是2个月内完成。摸底排查阶段后将进入分类处置,预计会于11月底前完成。
虽然按照2015年12月,新规出台后,平台有18个月的整改期。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要到2017年6月才开始收网,监管会继续放任违法平台仅仅一整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