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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16-06-02  作者:北大法宝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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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3日诞生世界上第一批比特币以来,以比特币为典型代表的数字货币就不断冲击着人类传统的金融思维。数字货币是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目前尚无定论。但是比特币在现实世界中使用范围的快速增长,却也间接地印证了数字货币具有相当的发展潜力。目前世界上除了比特币外还有几十种类似的数字货币,这些数字货币除了在私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投机炒作外,也在国外的部分商品交易市场承担一定的支付手段的功能。毫无疑问,数字货币是新一轮互联网金融浪潮中的金融创新。相比传统的货币体系和金融工具,数字货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因此,如何趋利避害,引领金融创新,笔者认为应当引起我国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数字货币的存在价值
  

(一)数字货币存在的理论依据
  

数字货币目前还没有学术定义,根据维基百科的网络定义来看,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其特点是运用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发行、管理和流通货币,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让每个人都有权发行货币。这个定义显然更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上的定义,在法学上对数字货币进行界定还存在一些障碍。在法学定义中,货币是一种动产,由国家发行,货币单位依基准定值的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显然,由国家作为唯一发行主体是数字货币不具备的,而且恰恰与数字货币设计中的去中心化的理念背道而驰。比特币的认同者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印证了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者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货币发行自由的学说理论。从某种程度讲,数字货币提供了这样一种机会,令人们可以看到哈耶克在其著作中所述的“国家在货币方面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提供一种法律规则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人们可以发展出最能适合自己需要的货币制度”。同样也让人们看到了弗里德曼这样一种理念,希望有朝一日美联储这样的机构能被自动化的系统所替代,这样的系统按照事先确定的速度稳步增加货币供应量。由此看出,数字货币的产生并非异想天开,而是受前人理论启发之下的一种实践创新。
  

数字货币的实践价值
  

虽然难以取得法学定义上的支持,但却并不妨碍数字货币在现实世界中的广泛使用。比特币诞生之初一文不值,颠峰时期币值曾蹿升至1200美元,目前大约有60亿美元的市值规模。国内外遍地开花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以及国外销售业对促成比特币流通支付的努力,似乎表明比特币已经在履行事实上的“货币”职能。比特币的支持者认为,比特币实际上是具备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这五大货币职能的。同时比特币还具有一些特点和优势,可以克服现行货币体系下存在的某些缺陷。比如比特币发行方式和管理方式的去中心化以及发行总量的恒定,被认为是可以防止伪造货币,对抗通货膨胀,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有效方式;比特币交易过程的高度透明性,所有比特币的交易信息都可以全网全程追溯,有利于互相监督、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的建立;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快捷方便而又低成本的的跨国支付方式,实现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理念高度契合。
  

当然,也有反对者列举出比特币的缺陷,比如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数量规模设定了上限,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缺少中央调节机制,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不相适应等等。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还不到讨论数字货币是否能替代现行货币的时候。比特币6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相对于全球庞大的金融市场而言,可谓沧海一粟,因此是不可能对现行的金融体系造成威胁的。数字货币更深化全面的理论依据还需要长期的探讨,当务之急是在现行货币体系下为数字货币开拓出一片空地,如何在一定范围、一定数额内使数字货币得以安全使用。
  

二、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数字货币的存在价值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美运行的独立体系。正因为在实践中使用范围的迅速扩大化,暴露出了数字货币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数字货币法律地位模糊
  

美国政府发布了两个涉及比特币的文件。一个是2013年3月由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的文件。该文件将虚拟货币分为电子货币和电子贵金属、集中型可转换虚拟货币、分散型可转换虚拟货币。依据相关概念,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应当属于分散型可转换虚拟货币,并且认为此种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另一个是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在2014年3月发布的虚拟币指导,虚拟币在美国联邦税中被视为资产。适用于资产交易的通用税务原则也适用于虚拟币的交易。美国政府在没有增加新立法的情况下,将比特币这样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很好地纳入到已有的税收体系中进行监管,同时视比特币为资产,更好地保护了私人的财产权利。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有关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文件,明确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模糊的界定。首先,什么是虚拟商品,目前国家并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商品的定义、性质、范围以及如何监管做出规范性解释。而特定的虚拟商品又指什么样的虚拟商品,与一般的虚拟商品又有何不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根据比特币在实践运行中的情况来看,虚拟商品这个概念并不足以涵盖比特币的真实情况。一方面,此概念没有反映出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的衍生性金融服务已经超出了虚拟商品的范围。笔者认为,以特定的虚拟商品为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
  

(二)数字货币交易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设立制度、运营规则、技术安全以及管理人员的从业资质都没有相应的标准和监管,造成了国内质量参差不齐的交易平台数量的迅猛增加。为了争夺客户、提升交易量,国内各大交易平台除了不断上线诸如莱特币等其他数字货币交易业务外,也逐步引入了融资融币等形式的杠杆交易和做空方式,提高了数字货币的交易风险。笔者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这类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触及了金融监管的界限,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今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有了“影子银行”的雏形,长此以往,数字货币将彻底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甚至成为一个“庞氏骗局”,不但抛弃了数字货币的真正价值,也使得其被政府完全禁止的可能性逐渐增大。
  

另外,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目前投机氛围浓厚,这主要是由内外两个原因造成的。内因是数字货币自身价值的不稳定性导致,这是目前第一代数字货币有待解决的问题;外因则是受政策引导所致。央行下发的有关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文件实际上封堵了比特币在国内自由流通的路径,严重削弱了比特币的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在央行出台该文件之前,淘宝网有个别商户接受比特币,并且可以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平台“支付宝”来支付比特币,但是现在已经被全面禁止了。所以,央行的这份文件将国内的比特币持有者几乎限定在投机炒作的范围内。浓厚的投机氛围会诱发诸如道德风险、违规交易和金融欺诈等法律风险的产生。
  

除了数字货币本身的交易,比特币的生产设备交易也缺乏法律监管。生产即指挖矿生产,这也是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产生机制。投资者花费资金购买比特币的生产设备(即矿机),从而通过一系列既定的程序来获得数字货币。随着比特币算力的不断提升,矿机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频繁,相应的也就产生了矿机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这个市场可以说是一个无监管的灰色地带。卖家没有实体店,没有类似于淘宝这样有保障的网络销售平台,买家被要求先付款后发货,经常会遇到付钱收不到货,或者拖延交货、坐地起价,或者收到有质量瑕疵的产品的情况,更不用说有售后服务的保障。此外,动辄几千元到几万元的矿机并无透明的行业标准和制造门槛,甚至不知道其背后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
  

(三)对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法律救济不力
  

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法律救济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带来的。比如对于数字货币持有者身份的认定,当数字货币被认为是商品的时候,则持有者的身份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为消费者;当数字货币被认为是私人资产时,则可依民法认定为财产权利所有者;当数字货币被认定为某种金融工具时,则又可依据金融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投资者。数字货币持有者的身份界定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另外,当数字货币持有人受到损失,比如盗窃或者诈骗的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让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该种情形下,数字货币持有人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很有可能会将数字货币误认为是类似网络游戏币这样的虚拟物品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再比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受监管,其法律责任难以明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Mt.Gox平台的倒闭。Mt.Gox平台宣称是由于黑客入侵而导致比特币的丢失,但是很多业内人士怀疑是由于平台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善而导致运营漏洞。由于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资者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是依赖个人或者公司的信用和道德自律来经营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监督并不足以保障这种脆弱的信任。因此,将资金或者比特币存放在这些平台是有安全隐患的。缺乏法律救济直接导致了数字货币持有者权益的损害。同时,拥有大量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可能对拥有小量或微量[16]数字货币持有者权益造成损害。[17]数字货币大量持有者若是利用虚假信息或者内幕信息恶意炒作,就可能造成币值的剧烈波动,从而自己获利损害其他“小户”的利益。[18]面对这些情形,受损失者目前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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