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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红利范围扩大

发布时间:2017-12-11  作者:中国融资租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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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类公司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经过4年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丰硕,陆续向全国复制推广了多项改革试点经验。在这一过程中,外汇局一直积极探索创新,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了多项改革创新,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就是其中一项。


为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内不允许外币计价结算。据此,长期以来,租赁类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种类型的租赁业务,不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都须收取人民币而非外币。但是,早期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借助外方股东从境外融入资金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我们将其视同外汇转贷款管理,允许其在境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增长,租赁公司的类型也日益丰富,出现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有可能是公司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当于是对承租人发放了一笔国内外汇贷款,承租人支付租金实质上就是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考虑到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同时为了减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本外币资金错配的风险,外汇局于2012年明确,经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至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向国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债或国内外汇贷款,允许其向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此后,2014年,在《外汇管理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实施细则》中,外汇局尝试将这一政策放宽至包含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并于2015年年底进一步将这一试点推广至天津、广东和福建等几个自贸区。这一政策在四个自贸区的试点取得了理想成效,租赁类公司及承租人普遍反映,这一试点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也使资金错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7年7月底,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宣布向全国复制推广五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其中包含“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这一项。
为切实将试点经验推广落地,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同时明确了相关操作性问题。《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类公司的类型,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二是明确了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的前提条件是,融资租赁类公司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三是明确了承租人办理外币租金购付汇的手续:符合前述前提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可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四是明确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外币租金收入的后续处理:可以进入融资租赁类公司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此外,在四个自贸区的试点政策中所明确的“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这一试点政策,暂时仍限于在四个自贸区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视情况推广。


互融云融资租赁系统市场经理表示,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在全国的推广实施,既是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探索,也是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对于促进融资租赁类公司的业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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